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14      浏览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职业教育就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指自然日,下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内容、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数应达到学校有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学校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业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学校规定的,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通过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按学校规定转到其他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专业的高职专科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积极争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受理,拟转入学校的,经所在学校和本校同意,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出学校的,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按规定研究决定,同意其转入的,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学生转学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应当休学的,学校给予休学。学生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具体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读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最长学习年限在基本学制上延长3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15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或即使转到其他专业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15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给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其作全面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德、智、体、美、劳等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获得的学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参加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重修、重作,经考核合格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生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者,须按课程学分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政务公开、面对面交流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加非政府组织;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申报重庆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影响期限,原则上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临时救济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学生处分影响期限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学校改正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改正;应当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修订完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与学生日常管理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