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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函〔2019〕105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函〔2012〕17号)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实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且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10%(含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人数按照比例分配到二级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学生的申请,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上报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学校采取综合素质测评的办法,根据学生德育素质、智育素质、文体素质和创新素质等四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程序如下:

1.各学校在学校评定国家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3天内,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

2.各学校在学校评定国家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第6天,根据学校名额划分,将拟评选的学生个人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校级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在教育部对上报名单完成审核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名单提交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通过平台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予以取消发放国家奖学金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市教委、市财政局《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具体突出表现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学校采取综合素质测评的办法,根据学生德育素质、智育素质、文体素质和创新素质等四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1.各学校在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3日内,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

2.各学校在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第6天,根据学校名额划分,将拟评选的学生个人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校级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工作处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初审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提交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通过平台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予以取消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人数和金额

第四条 我校获得国家助学金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上报完毕。

第七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采取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程序如下:

1.各学校在学校评审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3天内,根据学生个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2.各学校在学校评审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第6天,根据学校名额划分,将拟获得资助的学生个人材料提交学工部。

3.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以及申请学生所在学校等部门进行校级评审,提出我校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助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取消国家助学金处理;已经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给予暂停发放助学金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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